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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周易的法治思想 (王兴玺)

时间:2012-10-24  作者:王兴玺
摘要:《周易》应为史书记载中释法之更早期者。叙述的德、礼、刑、政之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,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重要基础。《周易》以大量卦爻辞宣扬《乾》《坤》之“君德”,体现了“明德慎罚”的法制指导思想;表述“祭祀之礼”,阐发了君臣、上下、男女、父子的尊卑贵贱宗法等级礼数;揭示以羞辱和惩戒为主体的讼狱刑罚制度,反映了中国古代早期的刑罚极其野蛮残酷性。其实质始终以维护君主政权、宗族家族利益为根本宗旨,对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与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。

关键词:《周易》;法制史;讼狱;刑罚

冠居群经之首的《周易》是现存中国古代最早的一部哲学著作,涉及夏、商末周初时代的思想意识形态各个领域的多方面认识。其中通过“象征”形式表现,反映统治者治理国家的法制思想,推行德、礼、刑、政并用的法治体系,体现着事物对立和运动的“阴阳变化规律”,富含哲学原理。从《周易》可以看出中国早期法制文明最初脱胎于原始社会末期,完善于商末周初时期,法律体系包括礼数、德教、刑罚内容,具有注重宗法伦理,宣扬道德教化,强调礼刑并用等特点,始终以维护君主政权、宗族家族利益为根本宗旨,对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与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。

一、《周易》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学文明的产生“师出以律”和发展渊源,论述了法律在治理社会中的重要性。

(一)、“师出以律”。中国古代法制起源记载有“刑始于兵”、“兵狱同制”之说,而《周易》中阐释在《师》卦初六爻“师出以律,否臧凶。”“失律凶也。”《周易》应为史书记载中释法之更早期者。“师”者,军旅之名,指古代军队、战争、大型军事活动,为兵众。《象》曰“师,君子以容民畜众。”说明古代之兵即溶于民众之中,且养民可以得众,民为兵之本,“欲明王者用兵之道”。律者,法也,指古代军法、今之法律规范。古人认为“律”在“师”中具有重要的地位,“师”之始,要诫其严明军纪,以律治军,反之无律或失律则必有凶险。为慎始之理,设诫深切。从《师》卦可以揭示为一部古代兵法的总纲,以用兵须正为原则,明“师”之成功条件,陈述“师”失利败绩之教训,指出“师”撤兵退守之情状,申言君主择将之标准,体现“师”论功行赏之法则,“以此毒天下,而民从之。”可以说明古代法律产生于军事活动,从而发展和完善为治理国家,规范社会和人民的行为准则。

(二)、“利用刑人,以正法也”。《周易》体现了古代君王辩证的教人治人的法治思想特点。《蒙》初六“发蒙,利用刑人,用说桎梏,以往吝。”刑即法式、刑法、典范。桎梏指木制刑具。义指事物发展之初始“蒙”, 宜“利用刑人,以正法也”,既利用法式教育人,以法则示人,使之遵循正确的法道,才能免犯罪恶,不至于身罹“桎梏”。上九,“击蒙,不利为寇,利御寇”。对于蒙稚不化者,宜采用严厉法治措施,但不可施用暴烈过甚方式,体现了原始法治文明的思想内容,同时具有古代礼教的因素。九二,“子克家”,喻“臣之事君,如子之事父”,君治理天下,应发挥臣之作用,承担治理国家的重任。如《屯》“宜建侯而不宁”,建立诸侯治理天下而不可安居其事。

(三)、“先甲三日,后甲三日”。《周易》以治《蛊》为喻,体现中国古代最早的“治腐”的义理。《蛊》,《说文》“腹中虫也”,“晦淫之所生也”。《左传》“谷之飞也为蛊”。《蛊》者,物“晦淫”则虫生,“虫物而病害人者”(郑玄注);《蛊》者,象物惑乱。“先甲三日,后甲三日”。象征拯腐败之弊,治社稷之乱,应当预先详为辨析,思考“治蛊”的(甲日)前三日的事态,而后推求“治蛊”的(甲日)后三日的治理措施。此寓“殷鉴不远,在夏后之世”(《诗、大雅》)的义理,全卦反映只有鉴前戒后,谨始慎终,治理腐弊之乱,才能“涉险济难”。 “君子以振民育德”,唔知治理国家之蛊之时,必须济民育德,拯腐弊治政乱,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,体现了古代君王按照事物发展规律辩证施治的哲理思想。《蛊》皆言“弊乱”往往是积久而成,甚至延误一二代人,终至酿成大祸。并提出在特定条件下治理蛊疾的可行之道,苏轼《东坡易传》“器久不用而蛊生之,谓之‘蛊’;人久宴溺而疾生之,谓之‘蛊’;天下久安无为而弊生之,谓之‘蛊’。”“‘蛊’之灾非一日之故也,必世而后见”,故《蛊》爻辞皆言治蛊之道。立法为治腐,欲治则用法,枉法则无治,蛊腐则政亡。《蛊》象之腐,重在法治。

(四)、《临》,“监视临察”,体现中国古代最早的“监察”义理。 “临”之特定意义可视为“统治”的代名词,阐发从上至下监视临察的义理。“八月有凶”,“消不久也”。全卦以“咸临”、“甘临”、“至临”、“知临”、“敦临”,侧重揭示了上统治下,尊统治卑,君统治臣民的思想。又“君子以教思无穷,容保民无疆”,抒发出“治人”的同时重视“教育”的作用。《临》卦核心思想是为“临人”、“治人”着想,反映了历史统治阶级重视的政治“临察”与教育“治人”之关系。同时在《观》卦揭示“观仰”作用,也强调居上者要以美德感化下民,体现“观”民风可以“正”君道的思想。这就表现了强调法治的同时,也要重视教育,“观”其效果体现在民风的转变和君道的治理上。

二、《周易》体现了中国古代决讼以“作事谋始”,讼不可极,禄不可争的义理,论述了辨明讼事,和谐处理社会矛盾的理想性。


《周易》《讼》卦、爻辞皆论述了处理讼事的方法和产生的结果。讼,《释文》“争也,言之于公也”。《本义》释“争辩”。卦辞“有孚窒惕,中吉,终凶。利见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”讲致争讼的根源和决讼的义理。凡讼者,物又不和,情相乖争,而致其讼。有讼则必有诚信被窒,心有惕惧而致。但在处理方法上有讼则不可过甚,持中道才有吉利。说明应以和谐决讼为理念,若妄讼则致险,若争讼不息则穷极难成,终凶。《象》曰“君子以作事谋始”,万事须慎初治本。

“初六,不永所事”。《象》曰“讼不可长也,虽小有言,其辩明也”。指出讼事之初不与人争而获吉。既希望其不成讼事,虽略受言语之伤,也要通过辨析分明是非曲直,则为吉利。说明古代人既明讼事之初,应以防讼、化解的方法来处理。

“九二,不克讼,归而逋。”“自下讼上,患至辍也。”讲败讼(不胜诉)而速退,不致灾咎的道理。若以刚处讼,则争讼失利,失利则速退。若下与上争讼,则有祸害,应立即中止。这种导“诰”下层人民不要与上层官宦争讼,显示古代法制的神权(君权)法思想。

“六三,食旧德,贞厉,终吉;或从王事,无成。”讲劝导人们安分守己,不与人争,则可保禄不失,虽危无险,而获终吉的义理,体现了古代法律息讼免争,化讼为和,维护君主统治的社会理想性。

“九四,不克讼;复即命,渝,安吉贞。”讲遇败讼应及时悔悟,而获安宁吉祥的义理。因相犯而争讼,初能明辨,四则败讼,失利则回归正理,改变争讼的念头,才会吉利,不失其道。体现变刚为柔,化讼为和的和谐思想。

“九五,讼,元吉。”比喻君子听讼,以中正、明决而获元吉。君子用其中正听讼,明断枉直,中不过,正不邪,刚不溺,公不偏,体现大人君主其德中正,平诸侯万民之讼的行法思想。

“上九,或锡之鞶带,终朝三褫之。”六爻中惟上九穷争强讼,自取夺赐之禄。若以阳刚居讼之极,强讼不止,即使因胜讼而受官禄,也终将被剥夺。“以讼受服,也不足敬也。”体现讼不可极,禄不可争的义理。

《讼》卦充分体现讼不宜穷争,适可而止的道理。劝诫作事之初先防争讼于未萌的观点,凡事先明确章约,判定职分,使讼无从生,争无由起,反映了古人追求息讼免争,人人平和的社会理想性。

三、《周易》体现了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重要地位,论述了明其刑法,正其法令,天下合一的规律性。

(一)、《周易》揭示了中国古代“法治”的理念。“刑罚清而民服。”《周易》《乾》“君子终日乾乾,夕惕若,厉无咎。”指出上居高位,强健谋事,需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,作事不要穷极,举动不要轻妄,“以俭德避难,不可荣以禄”,才不致于有危险,或不致于有罪过,且不致于违反事物的发展规律。并指出“亢龙有悔”,“贵而无位,高而无民,贤人在下位而无辅,是以动而有悔也。”易经多卦说明罪恶之源皆由亢过、穷极而渐渐萌生,“臣弑其君,子弑其父,非一朝一夕之故,其所由来者《渐》也。”故要防微杜《渐》,惩治遏绝。“屯,君子以经纶。”初创之时多艰难,君子须奋发治理天下,治则法治,理则明辨。故在《周易》中多次显示刑罚的使用,并说明正确清明的运用刑罚在稳固社会中的作用。《大有》“君子以遏恶扬善,顺天休命。”《豫》“圣人以顺动,则刑罚清而民服。”圣人要顺应民情,顺应天下之势而动刑法,运用刑罚要清明,举善抑恶,刑威保有,民众才能服从,天下才能同归安乐。

(二)、《周易》揭示了中国古代“宥罪”的原则。“择其善而从之,其不善而改之”。《随》“拘系之,乃从,维之;王用亨于西山。”在《随》从善之际,必有逆其道而行者;在《需》之时,必有“犯难行”者,则应用拘禁强令,甚至采用绳索栓紧的方法使之顺服相随。《解》“君子以赦过宥罪”,这既体现了古代法律的强制性,又对不同情节的犯罪行为区别对待,赦免过失,饶恕罪恶,使逆势者诚心从善,修身处世。这是一种对“顺民”的轻刑处罚方法,“勿用师,自邑告命,贞吝”(《泰》),不用兴“师”征讨,只下布典诰政令,以避凶免吝。《旅》“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”,以行《旅》之义,发刑狱之义,用刑宜明慎,狱事不可稽留。《中孚》“君子以议狱缓死”,广施诚信之德,慎议刑狱,宽缓死刑。这是中国古代刑罚使用制度的重大发展。

(三)、《周易》揭示了中国古代“治狱”的方法。“亨,利用狱。”《噬嗑》卦以口中“啮合”食物为喻,明示顺用正确规律“治狱”可致亨通。“先王以明罚敕法。”明其刑法,正其法令,规范国家社会统一活动。全卦以初九“屦校灭趾”,六二“噬肤,灭鼻”,六三“噬腊肉,遇毒”,九四“噬干胏”,六五“噬干肉”,上九“何校灭耳”,阐发施用刑法之义。六爻之象以初上两阳喻触刑受罚,前者初犯能改获无咎,后者积罪深重致凶,意义深诫。二、四、五爻喻施刑于人,体现了刚柔相济的“治狱”之道,也显示出“治狱”之“咎、吝、艰、厉”的艰难。六五君位为治狱之主,柔中居尊,其“德”本于文明,又立用于刚严。《賁》“君子以明庶政,无敢折狱”,忠于职守,慎用刑罚,富含哲理。

(四)、《周易》揭示了中国古代“施刑”的内容。《周易》体现的法律制度尚是中国古代法律尚未形成的完备和规范体系,大体以延续“禹刑”“汤刑”为基本内容,主要以摧残人体为特征的施刑制度。《丰》“君子以折狱致刑”,讲要效法雷威电明之德,得虚实之情来审理讼狱,以轻重之情动用刑法。而对于从重处罚所施用的刑法则极其野蛮残酷。《睽》,六三“见舆曳,其牛掣;其人天且劓,无初有终”。《困》,九五“劓刖,困于赤绂”。说明过为使用刑法以治下,发生众叛亲离,困穷于尊位。“灭趾”、 “噬肤,灭鼻”,“灭耳”,等,行刑手段是对人体的野蛮摧残和破坏。对于“顺民”讲“慎罚”,而对于“犯上作乱”的“小人”,则“刑兹无赦”。

四、《周易》体现了中国古代明德慎罚、德礼并教的法制思想,论述了刑、礼、德在治理国家中的关联性。


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的核心是宗教等级制度,以维护和巩固宗主贵族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为目的,由使用刑罚的高压统治,发展为倚重德礼教化,慎用刑罚镇压,注重道德人伦,强调教先刑后,宣扬“刚柔相济”,主张德、礼、刑并用的法制指导思想。

(一)、《周易》突出“君子以德而治天下”之政治理论。《周易》多处论及“君子之德”,首论以《乾》、《坤》,“元、亨、利、贞”为《乾》之四德,也为君子之美德。“君子以成德为行”,“夫大人者,与天地合其德。”把具备道德作为君子治理天下的行动纲领。“《坤》厚载物,德合无疆。”《小畜》“君子以懿文德”。《蹇》“君子以反身修德”,处艰难之时应进退合宜,聚各方力量,上下同舟共济,必能济蹇获吉。《升》“君子以顺德,积小以高大”。积其善小以成就弘大的事业。《困》“君子以致命遂志”。宁可舍弃生命也要实现崇高志向。《渐》“君子以居贤德善俗”。《震》卦主旨就建立在君主教令“震惊百里”,遂致万方警惧,长保社稷之安的义理上。《巽》“君子以申命行事”,效法风行之象,申命于众,施行政事于天下。《兑》以“和兑”、“孚兑”、“商兑”、“行兑”,立足于鲜明的道德准则之上,说明禀持正德,决绝邪谄方成欣悦之美;反之将致凶咎。《涣》九五“涣汗其大号,涣王居,无咎”。君之圣德能散发居积,收聚民心济难,利于行君之事。《中孚》九五“有孚挛如,无咎”,“有国者”必须“取信于民”,是为君道。《中孚》泛及一般的社会诚信道德,又兼及特殊的政治理论,成为中国古代历史社会的伦理思想。

(二)、《周易》阐发“礼数”之伦理思想。礼者,贵贱有等,亲疏有差,长幼有序,贫富轻重,男女有别。“礼源于祀”,《周易》多次提出祭祀的内容,阐发“礼”义之理。《比》卦揭示了主于上与下、君与臣、父与子,人与人彼此之间亲比的关系,告知人们需要正确处理主从关系,上者要大公无私,以信亲下,体现出融洽的“尊卑”关系,实际作用在于预防犯罪,偏向于维护稳固的“君子”统治地位。《履》卦充分说明了履与礼的关系。《蒙》六三“勿用取女,见金夫,不有躬,无攸利。”“行不顺也”,深刻的反映了古代男尊女卑的“礼”教。《家人》初九曰“闲”、九三曰“厉”、上九曰“威”,示男权之道;六二、六四皆顺吉,示妇贞之道;“男女正,天地之大也”,引发出男女有别思想,根深蒂固的影响了中国人类社会三千多年。《归妹》“征凶,无攸利”,强调女子出嫁必须严守正道,以柔顺为本,成内助之功,反此而行,必有凶兆,反映古代礼教对女人的约束性质。“《节》以制度,不伤财不害民”,君子以制定礼数法度为准则,辨议道德而行动。《小过》六二“不及其君”,“臣不可过也”。全卦体现了谦恭卑柔的处事哲学,卑者“可小事,不可大事”,“不宜上,宜下”,“过越”必将导致灾害。古有“寓刑于礼”、“律出于礼”,“礼不下庶人”、“刑不上大夫”之说。

(三)、《周易》揭示古代社会统治者行施礼数、德教、法度,其目的是为了通过行使礼仪道德规范,和采取刑罚制裁手段,起到礼仪的教化作用和刑罚的镇压职能,维护宗法等级秩序,稳固“君德”制度的高度统一,随之使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具有“礼治”、“德治”、“人治”的特点。因此提倡:一要顺势止《剥》,“《复》善趋仁”。当“剥床以足”、“剥床以辨”、“剥床以肤”有凶险时,剥极必《复》。故“迷复,凶,有灾眚。用行师,终有大败。以其国,君凶。至于十年不克征。”二要持《恒》其德,教人立身处世。《恒》九三“不恒其德,或承之羞,贞吝”,六五“恒其德,贞”。 《周易》表述的“告”、“训”、“命”是为“王命”,也为古代治理社会的重要法律形式,以“训示”下民。三要修身齐家,治国平天下。《家人》曰“家道正,正家而天下定也”,体现了由治家推而广之到治国的政治思想。四要以德制邪,施恩于民。《夬》,“扬于王庭,孚号有厉;告自邑,不利即戎;利有攸往”。“君子以施禄及下,居德则忌”。以执法制裁小人,光明正大宣于王庭,公正而无私隐。号令众人以德制邪,戒备危险。并且果敢施恩泽于天下,平息民怨。而在一些极端矛盾、争端、冲突中,也需要以武力军事之类的暴力形式来解决,需要“刑以威四夷”。《艮》卦以“艮其趾”、“艮其腓”、“艮其限,列其夤”、“艮其身”、“艮其辅”、“敦艮”之喻,从不同角度阐发行正必先制邪的道理。五要警惕戒惧,备而无患。《萃》,“君子以除戎器,戒不虞”。事物久聚,必生变乱,人情久聚或萌异心,故以治安而备战,以防不测。《既济》“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”,“既济”之时国家和社会治理成功,万事皆成,而要保持成功之实确非易事,稍有不慎必将复乱。而《未济》则说明“事未成”之时,若能审慎进取,“中以行正”,“君子之光有孚”,“慎辨物居方”,促使事物发展转化,则“未济”之中必有“既济”之理。“既济”“未济”揭示了事物的成败是相对的,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的辨证规侓。

(撰稿于2011-9-30 河南省南阳市。发表于《法制与经济》杂志2011年第12期)

【作者简介】

      王兴玺,男,汉族,出生于1957年12月,河南省南阳人。现为河南省法学会会员、法理学会理事,中科院国际易学联合会理事,国际易经科学院常务理事,中国国学文化研究会副会长,南阳周易文化研究会会长。

邮箱:wxx9689@163.com,nyzywh@126.com

联系电话:13323779689、1363377926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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